案件在庭审法院下达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,进入执行程序前,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,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、文号和主要内容,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(一)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;
(二)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
(三)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;
(四)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、送达地址、联系方式;
(五)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,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。